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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发布

时间: 2015-01-07
本报讯 (记者 王耀)1月4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了《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标准》明确了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标准。    《标准》明确,村(社区)要有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协管员要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农村(社区)家庭宴席的信息,协助做好厨师管理、原料采购及加工过程的监督指导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反映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乡(镇、街道)要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公众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部在显著位置公布“12331”投诉举报电话。辖区公众对食品安全基本常识知晓率达7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60%以上,食品安全满意度达80%以上。    《标准》明确,县(市、区)政府要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销售和使用的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设区的市所在地至少有2家标准化屠宰企业。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和有效处置率达100%;无因未履责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