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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17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印发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月16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55602259。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echai@c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12月17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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