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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制造贩卖黑心食品 最高可罚款20亿元

时间: 2014-11-20
据新华社电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台湾当局接连祭出狠招打击食安违法行为。台行政管理机构18日决定,每年拨出专款10亿元(新台币,下同),奖励查处食安案件表现突出的县市政府;立法机构同日也三读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修订案,对制造、贩卖黑心食品的奸商最重处以20亿元的巨额罚款。    台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江宜桦18日核定,将从当局特别统筹分配税款中每年提拨10亿元,对查处食安案件表现绩优的县市政府给予专项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县市政府,则研拟减少对该县市的计划性补助。    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全面提高对违法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罚责与刑度。对制造贩卖黑心食品、情节重大有危害健康之虞的企业负责人,除最重刑责提高为有期徒刑7年外,最高还可处以8000万元罚金,致人于死最高可处以2亿元罚金;企业部分再乘十倍,最高可处以20亿元罚金,是修订前的十倍。如果业者不法所得超过罚金额度,法官判决时还可酌量加重处罚。    这一法规增订“举证反转”条例,食品业者制造对人体有害食品,造成消费者损伤告上法院,举证责任由业者负担,业者须证明非自身责任或已尽相当注意责任,否则都要负责赔偿消费者;增订“防脱产条款”,即违法业者即便将名下财产转移到第三人甚至其他公司名下,检察官仍可声请法院扣押;规定食品厂“分厂分照”,食品厂应单独设立,不可以在同一个厂址、厂房同时制造、加工、调配非供食用之物;首度加入“危险犯”概念,对于有危害健康之虞且情节重大的黑心食品业者,不必等到造成伤害,即可开罚;设定“吹哨者条款”,员工检举雇主的黑心行为若遭解雇、调职等,将来员工诉讼费用将由食安基金全数承担。此外,还规定上市、上柜的食品企业必须设置自己的实验室,对食品进行自主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