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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食品诚信经营制度

时间: 2014-09-24
本报讯 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身份证明;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日前从河北省食药监局获悉,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落实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该省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河北省已制定并印发“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    其中包括,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建立落实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制度。另外,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王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