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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案件亟待统一证据规则 易腐烂食品如何固定证据成难题

时间: 2014-09-23
多数食品容易腐烂变质,不易保管。那么,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时,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固定证据?    食药执法人员搜集证据资料时,能否只收集复制件?如果不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一旦进入审判环节,能否作为证据?    随着新刑诉法的施行,食药安全执法的证据转换与效力问题,愈发凸显。    近日,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稽查局与法制日报社联合主办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与案例研讨会”上,上述话题成为研讨的重点。    与会人士指出,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增强刑事司法取证意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应该建立互动机制,统一证据要求。    涉案物证部门互用    7月28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湘凌介绍,《意见》对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和起诉审判中的证据转换与效力提出了明确要求。构建了行刑衔接新机制,实现了证据转换无障碍。    物证处置在各地行刑衔接的实践中,一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对此,《意见》要求统一物证处置,确定涉案物证部门互用原则。明确了对大宗涉案物证就地封存、部门之间委托保管、办案物证共同使用原则;对容易腐烂变质及不易保管物证规范抽样、留样、固定证据后,依法进行统一销毁原则。规范了涉案物证保存、证据移交、相互采用操作流程,有效解决了物证保存难、依法处置难的实际问题。    《意见》提出统一认定标准,确定事实证据同级认可原则。明确只要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不须检验、鉴定,即可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意见》明确,只要有省、市、县任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假药或者按假药论处”认定的,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不须检验检测,可直接依法认定的,实行同级依法认定,认定结论可直接作为事实证据运用。《意见》还明确,只要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即可认定已销售食品药品涉案金额。    刘湘凌表示,通过统一认定标准,规范办案流程,指导具体操作,违法事实证据相互转换,有效解决了当前执法办案实务当中产品认定难、证据转换难的具体问题。    四方协调指导取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合法地收集证据材料,否则,就容易在法庭上出现被动局面。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朱勤虎透露,有的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规范采集证据的意识,在收集物证、书证、视听等证据资料时只收集复制件,且不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导致行政证据不符合刑事审判要求,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    据介绍,近年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省范围积极搭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平台,注重行政执法证据规范采集与刑事案件移送后的有效转换。    江苏省于2007年在全国率先建立起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积极参与的“四方联席会议”工作平台,对案件查办工作和“两法衔接”中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全力推进药品犯罪案件侦破工作,及时有效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接问题,成效明显。